(非深户籍港澳通行证及探亲签注办理指南)
广东省内户籍居民携带与深户一致的基本材料即可,非广东省户籍携带与户籍地出入境办理港澳通行证的材料即可(可电话咨询户籍地出入境)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申请人正面免冠半身彩照(规格为40mm×30mm)
3、首次及重新申请《往来通行证》或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为广东省外签发且首次在深圳申请签注的,须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持广东省外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且在我市申请过签注或已持我省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无须提交照片)
4、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
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交验本人临时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可不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主项信息发生变更的,仍须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本省户籍人员可不提交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但须交验身份证。
5、高等院校就读的非深圳户籍大学生,须提交学校出具的高等院校在读证明
6、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①探望定居在香港、澳门亲属的,提交被探望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被探望人为外国籍的,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外国护照复印件。
②探望长期居住在香港、澳门亲属的,提交被探望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未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交澳门特别逗留证)及有效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复印件。其中,探望香港亲属的,还须提交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复印件。
③探望在香港就业、就学亲属的,提交被探望人的有效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港澳地区有关部门签发的工作、就学许可和逗留签注等证明复印件。探望在澳门就业的亲属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及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或护照复印件;探望在澳门就学的亲属的,提交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及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或护照复印件。
④内地父母(双方均为内地居民)申请探望在香港出生且在香港就学子女的,提交子女在港学习证明(一年内再次申请探望的可免予提交该证明,但经核查发现申请人最近一次申请探亲签注后其子女不在香港的,仍须重新提交其子女在港学习证明)。
(2)提交亲属关系证明书:
①探望配偶的须提交结婚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②探望父母、子女的提交出生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③探望其他亲属的须提交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3)两年内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和姻亲除外)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和被探望亲属的身份证明,超过两年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须重新提交在被探望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和身份证明复印件;亲属关系为配偶和姻亲的,一年内再次申请探望免交上述证明材料,超过一年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须重新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在办理过程中发现关系存疑的仍须按上述第1、2点要求重新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7、首次申请探亲签注(首次是指从未面见过探望亲属),须拍摄港澳亲属的现场人像。距上一次面见港澳关系人并申请探亲签注之日起超过一年再次探望同一亲属的须拍摄港澳亲属的现场人像。深圳户籍未成年子女随同申请人一起申请一年多次赴香港探亲签注的,须拍摄现场合影。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澳门就学、就业,已办理逗留签注且仍合法有效的,在逗留签注有效期内可免予面见和询问被探望亲属。已申请单程赴港澳定居并接受过现场面见和询问的,一年内申请探亲签注且探望同一亲属的可不用拍摄港澳亲属的现场人像,但因关系存疑正接受调查的除外。
8、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还须提交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有效期要比拟申请的签注有效期多30天以上
9、单独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免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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