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应届生落户)
关于个人所得税加分,仅限以下项目:
1、工资、薪金所得(含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及劳务报酬所得。
指标分值:
a、24万元以上:100分b、20.2-24万元:90分c、15.7-20.2万元:80分d、11.2-15.7万元:70分e、9.4-11.2万元:60分f、7.6-9.4万元:50分
2、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纳税
(1)指标:150万以上
(2)指标分值:150万元积50分,每增加30万元积10分,以30万元整倍数计分,最高100分。
3、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
(1)指标:30万以上
(2)指标分值:30万元积50分,每增加6万元积10分,以6万元的整倍数计分,最高100分。
4、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纳税
(1)指标:15万以上
(2)指标分值:15万元积50分,每增加3万元积10分,以3万元的整倍数计分,最高100分。
5、实施说明
(1).由本人提供纳税证明及与申请事由相适应身份资格的相关证明。(上限不含本数,下限含本数)
(2).只能任选其中一类进行积分,不叠加计分。
6、备注
(1).以个人所得税积分的,须在最近3个年度内每年均有完税记录(以申报日期/入库日期为准),但最近3个年度内累计纳税达到24万以上的除外。
(2).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自然人股东、出资人(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积分的,须在最近3个年度内及申请时均具备与申请积分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同时具备多家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自然人股东、出资人(合伙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资格的,只能以一家企业的身份资格积分,不叠加计分。
(3).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各项税款必须是依法申报并已经完税的税款。由税务、司法部门追缴入库的不予计算。
(4).以个人所得税积分的,纳税额计算以“税款所属时期”为准。以企业纳税积分的,纳税额计算以“税款缴纳时间”为准。
(5).最近3个年度指2017-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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