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深户夫妻随迁子女随迁所需要的资料)
夫妻随迁所需要的资料:
1.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核验原件);
2.申请人、随迁子女(含养子女、继子女,下同)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核验原件);
3.结婚证(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如申请人夫妻一方或双方属再婚的,还须提供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因丧偶再婚的,还须提供前配偶死亡证明文书,如户口簿不能反映与前配偶夫妻关系,补充提供与前配偶的结婚证或当地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4.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
5.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6.深圳市居住证或居住证(业务)受理回执(核验原件);
7.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随迁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在校就读成年子女,提供盖学校或学籍管理部门公章的《学籍登记表》复印件1份,注明校办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如果学校名称中有“职业”、“技术”等字样,须明确注明“该生属于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在读”字样;
(2)随迁本省生源的高校在读未婚未育成年子女,提供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盖章的广东省招生办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1份、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及《未婚未育证明》;
(3)随迁病残成年子女,提供:①县级以上残联签发的一、二级《残疾证》(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或本市残联签发的残疾等级鉴定证明;②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③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无子女(含收养子女)证明;
(4)随迁收养子女:提供《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申请书》(复印件各1份,核验原件)和《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表》(盖留存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收养子女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童)或私自抱养弃婴(童)的,还须提供弃婴(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盖福利机构公章复印件1份),内容包括弃婴来源(《捡拾弃婴(童)情况证明》和《捡拾弃婴(童)报案证明》)、弃婴公告、入院审批手续等。收养关系存疑的,由市局安排亲子鉴定;
(5)随迁子女抚养权发生变更,提供抚养权变更公证书或法院抚养权变更判决(调解)书(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深圳子女随迁入户申请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核验原件);
2.申请人父母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核验原件)。父母离异,不需提供非法定抚养责任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父或母(非被投靠人)系国(境)外身份,收取国(境)外身份证明(如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或护照),证件不是中文签发的,应附中文翻译件;父或母(非被投靠人)死亡,提供死亡证明文书;
3.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如申请人属被投靠人收养子女,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收养子女情形提供材料;
4.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
5.申请人父母婚姻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被投靠人属离异或再婚的,还须提供次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丧偶的,还须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丧偶再婚的,如户口簿不能反映与前配偶夫妻关系,补充提供与前配偶的结婚证或当地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6.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被投靠人迁入本市不满两周年的,提供迁入本市时的《招调通知书》或盖存档单位户口专用章的《入户介绍信》或《入户申请表》和《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各1份;
(2)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在高中以下教育阶段正式在校就读的,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成年子女相应情形提供材料;
(3)户口迁往学校的本省生源的未婚未育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迁移证或迁移证存根(盖存档单位户口专用章复印件1份)及毕业证、报到证(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未婚未育证明及学校出具的未分配证明;
(4)申请人属生父母未登记为合法夫妻关系的非婚生子女,被投靠人填写《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
(5)申请人抚养权发生变更,提供抚养权变更公证书或法院抚养权变更判决(民事调解)书(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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