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入户安检有哪些规定,需要注意什么?丨敬法)
入户安检是对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主要的目的就是要及时排除用户户内的燃气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
入户安检在管道燃气企业的日常经营中是一项比较基础也比较重要的工作,因为涉及安全和责任,但执行起来又有一些困难的地方。
例如,入户安检得进入用户家中,非居民用户是开门经营的,比较好进入。居民用户就不一样了,白天居民可能去上班了,未必在家里,安检员就进不去检查。管道燃气企业一般把这种情况称作“到访不遇”,需要安排二次上门。
此外,法律对安检也有要求,如果安检义务履行不到位,发生燃气事故的时候还可能承担责任,实践中有不少这样的案例。其实,不仅要履行安检义务,还要做好相应的记录和存档,不然也经不起诉讼的考验。
那么,法律对安检如何规定呢?
我们先看国家层面的规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这里规定了要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定期是多久一次在这里没有规定。
但是,有个全国性的行业标准有进一步细化。
这个全国性的行业标准是《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其第3.5.1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对燃气用户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的宣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商业用户、工业用户、采暖等非居民用户每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2)对居民用户每2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
这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行业标准,2016年6月6日更新过,2016年12月1日开始生效。但是,这个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其中只有部分条文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关于安检这条不是。
所以,关于安检的规定,还得看地方性法规。
我以我所在的地区为例介绍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我在深圳,就以广东省和深圳市的情况来介绍。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27条对安检的规定比较详细,具体如下: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为用户免费提供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
燃气经营企业因用户的原因不能按通知或者约定时间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再次约定入户检查时间。
燃气经营企业检查人员上门检查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用户可以拨打燃气经营企业的服务电话确认其身份。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户,对用户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出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提醒用户整改,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用户不按规定落实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停止供气,并在隐患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
用户应当对燃气经营企业入户检查予以配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以上都是《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的内容,非常详细,也有很多细节问题,对广东省的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都适用,建议广东地区的燃气经营企业严格执行。
这里有个地方和全国性的行业标准不同,是每年都要为用户免费提供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强调了是免费,而且不再区分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
此外,还有一个地方需要注意,就是“燃气经营企业因用户的原因不能按通知或者约定时间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再次约定入户检查时间”,这个规定不同地区有一定差异,广东省的规定是明确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再次约定入户检查时间,燃气经营企业要注意这个要求。
我们看深圳市的规定。
《深圳市燃气条例》第48条对安检做了规定,具体是:
燃气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指引,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进行安全用气宣传。
燃气企业应当对用户燃气设施和安全用气情况每十二个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用户整改。
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而用户拒不整改的,燃气企业应当停止供气,并在隐患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
深圳的规定在今年做了修订,“在隐患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是今年新增的要求。
不过这里有个细节可能会导致实践中出现不一致的要求,就是广东省对安检期限的要求是每年至少一次,深圳市的要求是每十二个月至少一次,这个其实是可能不一致的,深圳地区的燃气经营企业就需要关注这个问题。
2020年6月2日,深圳市住建局还出台了安检方面的管理办法:《深圳市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管理办法》,里面也有一些创新点,尤其是在落实主体责任方面是值得借鉴的。
该管理办法对燃气监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其他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物业服务企业、村集体股份合作公司、燃气企业和居民用户等都作出了规定。
首先,该管理办法对市级燃气主管部门和区级燃气主管部门的职责做了区分:
市燃气主管部门主要承担的职责是:
1.监督和规范本市燃气企业落实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活动;
2.指导区燃气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工作;
3.推动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相关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
区燃气主管部门主要承担的职责是:
1.监督辖区燃气企业落实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工作;
2.组织开展辖区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辖区有关单位督促居民用户消除燃气安全隐患。
该管理办法也明确了街道办事处要结合网格管理,承担下列职责:
1.协调相关单位和居民积极配合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
2.协助区燃气主管部门开展所辖区域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工作;
3.协助区燃气主管部门督促居民用户消除燃气安全隐患。
该管理办法也提到,区燃气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对燃气企业落实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活动进行抽查。这也是燃气监管方面的一个创新。
该管理办法对燃气行业协会也提出了要求,市燃气协会要组织或者参与编制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技术标准,依法开展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人员专业培训。
该管理办法还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和村集体股份合作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消除工作。
需要说明的是,该管理办法不仅包含管道燃气的安检业务,也包含瓶装气的安检业务,对2种业务的具体操作也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值得借鉴。
例如,该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了安全检查时安检人员或者居民用户应当立即关闭气源阀门的情形;第20条规定了安全检查时安检人员应当书面告知居民用户具体安全隐患及消除安全隐患的建议,居民用户应当停止用气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情形;第21条规定了安全检查时安检人员应当书面告知居民用户安全风险,并协助居民用户及时纠正的情形。
此外,该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区燃气主管部门对隐患整改的监管义务。燃气企业应当及时跟踪本企业组织开展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并将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报告区燃气主管部门;区燃气主管部门可以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居民用户燃气安全隐患整改完毕需要向燃气企业申请予以确认的,燃气企业应当自收到确认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确认,并在确认后24小时内恢复供气。
最后,我想分享的是该管理办法对安检记录的一些规定,主要包括以下3方面:
1.明确了安检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的信息。安全检查记录应当包括安检项目、供气单位、安检人员姓名、岗位证号、安检时间、用户地址、用户签名或者电子取证、检查结果等信息。
2.明确了安检记录要送达到位。燃气企业应当将安全检查记录和安全风险告知书送达用户或者留置现场。
3.明确了安检记录要存档管理。安全检查记录、安全风险告知书等应当纳入燃气企业用户档案管理并妥善保存。
这些要求,深圳地区的企业需要执行,其他地区的企业也可以参照。因为这个管理办法是最近才出台的,也是最新的一个管理办法,值得借鉴的地方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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