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居住证条例审议 无社保或禁办居住证)
10月29日,深圳对《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按照将申领门槛和含金量“双提高”的立法思路,《条例(草案)》明确居住证的办证条件为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和合法稳定职业,其中对“合法稳定职业”拟指在深圳参加社会保险才能认定,引起不少争议。
经过前两次的审议和修改,此次三审的《条例(草案)》拟维持二审稿中对“合法稳定职业”的判定标准为“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也就是说,即使你常年在深圳居住和工作,但你没在深圳购买社保,很有可能就不能办理居住证。
纳税作标准难判定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时解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等权利。此外,上述意见还规定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建立完善的积分落户制度。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
“由此可以看出,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无论是享受基本公共服务还是积分入户,都是与参加社会保险相挂钩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渤进一步解释说,若以纳税作为有合法稳定工作的判定标准,在实践中比较难以操作。由于纳税人的纳税状况千差万别,以何税种、多少纳税额为判定标准都不好确定。
质疑:不在深圳买社保未必没有“合法稳定职业”
很多长期派驻深圳机构的工作人员表示,虽然没有在深圳买社保,但不证明自己没有合法稳定的工作。此前在《条例(草案)》二审时,就有委员曾提出有些非深户籍人员虽然在深圳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但在深圳居住、工作,而且在深圳纳税,这些人也应当被视为拥有“合法稳定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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