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居住证办证条件严过国家标准?)
南方日报讯(记者/张玮)将“连续居住满12个月”还是“居住半年以上”视为办证条件?备受外界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送审深圳市人大,并已经过两轮审议。“草案”大幅提高了居住证含金量,但也首次设置了办证门槛。不过,就在审议期间,国务院通过并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却意外导致深圳这一办证“门槛”高于国务院的规定。为此,市人大专门就此去函征求市政府意见。与此同时,“草案”也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各界可于本月25日前将意见发送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邮箱:。
是否与国家一致尚无定论
首次为居住证设置“办证门槛”是“草案”的核心内容之一,围绕“办证条件”所展开的讨论此前也比较激烈。最近一次人大修改中,“草案”对此表述为:第一,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12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第二,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12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2年内累计满18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但就在审议过程中,国务院通过并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居住证办证条件为“居住时间半年以上”,即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按照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特区立法在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对国家规定有所变通。”不过,市人大法委方面表示,特区的办证条件与国家有所不同,虽然在立法权限上不存在问题,但由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居住证制度直接涉及公民权益,也是极为敏感的社会问题,“如果特区办证条件与国家不同,可能会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
为此,市人大法委已就“居住证办证条件是与国家保持一致,还是维持深圳的两个合法稳定”,专门去函征求市政府意见,目前尚未收到市政府的反馈意见。“所以,此次公示的‘草案’仍暂时以‘两个合法稳定为条件’”。
此外,针对上述关于“合法稳定职业”的规定,有委员提出,有些人虽然在深圳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但在深圳居住、工作,而且在深圳纳税,这些人也应当被视为拥有合法稳定职业。市人大法委方面研究认为,同样是在国务院最新公布的该“意见”中,无论是享受基本公共服务还是积分入户,都提出“与参加社会保险”相挂钩的,因此“草案”的规定与国家的思路一致。再加上,如果以纳税作为有合法稳定工作的判定标准,在实践中比较难以操作,纳税人的纳税状况千差万别,以何税种、多少纳税额为判定标准都不好确定。因此,依旧沿用“草案”的规定。
居住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注销
“草案”此前规定:利用居所从事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或者申报义务人发现其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人员及其同住人利用居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未报告,存在治安安全隐患的,公安机关除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罚外,应当责令申报义务人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无法整改的,由公安机关发出限制使用令,限制其房屋出租、经营等使用功能,或者依法查封、责令停止使用。
但有委员提出,一方面,申报义务人发现其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人员及其同住人利用居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未报告,被公安机关发现的,进行处罚就可以了,不存在整改问题;第二,利用居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如果违法行为人被依法处罚,违法犯罪活动被依法取缔,治安隐患即可消除,不应该发出“房屋限制使用令”。人大采纳了这一意见,拟对此规定为:利用居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除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罚外,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发出限制使用令,限制该居所出租、经营等使用功能,或者依法查封、责令停止使用。
此外,有委员提出,以弄虚作假方式取得居住证经查实的,应当注销居住证。人大认为,现实中可能会发生非深户籍人员弄虚作假取得居住证的情形,拟采纳这一意见,将弄虚作假取得居住证增加到居住证注销情形之中。
(原标题:深圳居住证办证条件严过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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