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居住证暂行条例)
居住证是中国一些城市借鉴发达国家“绿卡”制度进行的积极尝试,被认为是取代暂住证作为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的过渡性手段。下文是山东省居住证暂行条例,欢迎阅读!
为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发、管理工作,强化社会治安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居住登记
(一)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登录“山东公安民生服务在线”或“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据实填报流动人口信息,并于1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就业、就学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也可以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上述材料,直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填写《山东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登记表》,申报居住登记。
(二)居住登记审核。流动人口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户籍民警应当对流动人口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信息真实、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审核完毕;对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照片是否符合要求,居住地址填写是否为标准化地址,服务处所填写是否规范,联系方式是否有效,省内是否有重复登记、申报信息是否真实等。
居住地址填写标准,城区地址:市区(县)路(街、巷)号(小区)楼(栋、区、座)单元房号(备注);农村地址:市县镇(乡、办事处)村(居委会)路(街、巷)号(备注)。门楼牌号、楼房单元、楼房户号等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三)出具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审核完成后,户籍民警应当从系统中打印《山东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确认表》和《山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在骑缝线加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治安派出所加盖派出所印章)。
《山东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确认表》经流动人口本人签字后存档。《山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交流动人口本人,有效期6个月。
(四)相关单位和出租房主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用工单位、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大型集贸市场和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和出租房主应当通过互联网登录系统,注册用户信息,并及时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二、制发居住证
(一)居住证申领条件。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居住地设区市市区或者县(市)内居住半年以上,并同时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申领居住证。
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在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在同一设区市市区或者同一县(市)内不同地址连续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的,居住时间连续计算;居住登记信息注销后在同一设区市市区或者同一县(市)内重新登记的,居住时间自重新登记之日起连续计算。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二)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就业或连续就读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居住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三)居住证申请受理。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对流动人口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认为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场受理,并打印《山东省居住证申领表》和《山东省居住证领取凭证》,在骑缝线加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治安派出所加盖派出所印章)。
《山东省居住证申领表》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后,与申请材料一并于当日交社区民警进行核实。《山东省居住证领取凭证》交申请人,作为领取居住证的凭证。
对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可以延长至30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延期原因通知申领人。
(四)居住证信息核实。社区民警负责对申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居住信息进行调查核实。社区民警应当于收到《山东省居住证申领表》后3个工作日内对流动人口居住信息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在《山东省居住证申领表》上签字确认,并将《山东省居住证申领表》及相关材料退还户籍民警。
(五)居住证签发。居住证由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签发。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信息经社区民警核实后,户籍民警应当于1个工作日内提交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应当认真审核制证信息,对信息真实、填写规范的,应当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签发,由系统自动上传制证单位制证。对制证信息不符合要求或者未经社区民警核实的不予签发,并及时退回受理公安派出所,经社区民警核实修改后重新上传信息。
(六)居住证制作。制证单位自收到居住证制证信息3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并以公安派出所为单位打印分发清单,连同居住证寄送至所属县级公安机关。制证单位要对制证信息、照片质量、项目逻辑关系等内容进行复核,对不合格制证信息,通过系统反馈受理地公安派出所。
(七)居住证发放。县级公安机关收到居住证后,应于次日分发至受理公安派出所。申请人凭《山东省居住证领取凭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领取居住证。对逾期未领取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居住证。
三、居住信息管理
(一)居住地址变更。在县(市、区)范围内变更居住地址的,仅在系统中更新居住地址,可以不换领居住证。在跨县(市、区)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重新申报居住登记;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可以重新申领居住证。
(二)居住证签注。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换领居住证。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重新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签注所需材料与申领居住证所需材料相同。
(三)居住证补领。居住证遗失、损坏的,居住证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请补领居住证。居住证的补领按照申领居住证的规定执行。
(四)居住登记信息注销。流动人口离开居住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已经在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或者死亡的,流动人口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出租房主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申报注销居住登记信息。已经办理居住证的,应当交回居住证。
社区民警应当对逾期未办理签注的居住证持证人和居住登记满半年的流动人口进行调查核实,督促其及时申领、换领居住证。经调查核实,已经离开现居住地到其他城市居住的,应当注销其居住登记信息,居住证同时废止。
四、档案管理
(一)居住登记档案。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居住登记档案,内容包括《山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确认表》以及居住、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二)居住证档案。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居住证档案,内容包括《山东省居住证申领表》以及连续居住、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三)保管期限。流动人口档案自流动人口注销登记后,保存期限为5年。
五、便民措施
(一)委托办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二)公安机关办理业务便利。流动人口持居住证可以享有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的便利。省内户籍的流动人口持居住证可以享有异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便利。
本规范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止。
从“暂住证”到“居住证”,一字之差体现出城市管理的重大进步。
首先暂住证制度暗含着对外来人口的某种排斥。“暂住”者,顾名思义“暂时居住”也,这就在时间上作出了一定限制。此外,“暂住”需要证件,换言之,无暂住证者不得随意“暂住”,这就在空间上作出了一定限制。凡此种种,显然不合于统一市场的客观要求。将暂住证制度改为居住证制度,有利于城乡、城际藩篱的破除。
其次将流动人口纳入实有人口属地管理后,将增加居住证社会服务与社会保障两大功能,从而使流动人口在劳动就业、医疗保险、子女教育、租赁房屋、购车购房等方面享有必要的待遇,从中折射出的,是政府角色由重管理向重服务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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