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办理居住证要求)
根据《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发给《深圳市居住证》:(一)在深圳市从业,包括就业(含家政服务)、投资兴办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二)在深圳市内拥有所居住房屋的产权;(三)符合深圳市有关办理人才居住证、海外人才居住证条件;(四)在深圳市创业并具备相应的技术或者资金条件或者在深圳市从事文化艺术创作;(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已满六十周岁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和在深圳市全日制办学机构中接受教育的非深圳市户籍学生申办居住证的,发给《深圳市居住证》。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发给《深圳市临时居住证》。
第二十条规定:申办居住证应当交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并填写申请表。申办《深圳市居住证》还应当按如下规定提交文件资料:(一)以从业提出申请的,提交合法注册单位提供的就业证明或者申请人所投资的经济组织的工商登记注册证明;(二)以拥有物业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所居住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产权证明资料;(三)以人才、海外人才身份申请居住证的,提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分别发给人才类居住证、海外人才类居住证;(四)以创业或者文化艺术创作提出申请的,提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材料;(五)以学习提出申请的,提交办学机构出具的学习证明;(六)市政府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受理机构在受理居住证申请时,对二十至四十九周岁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近三个月有效的《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免费提供孕情检查并出具“报告单”。其中离异、丧偶、符合生育政策待孕和实施绝育措施一年及以上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出具的属“免查对象”内容的“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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