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居住证新规征求意见 申领难度加大)
核心内容: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草案)于2014年4月24日前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对居住证的申领、持证人待遇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
符合条件的深圳居住证持证人,或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是租房补贴。酝酿多时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草案)》(下简称“条例草案”)昨日终于撩开面纱,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对于居住证的申领、持证人待遇及法律责任等均有一些新的规定,其中,以往几乎“零门槛”的申领条件,今后或需要在工作、居所、社保等方面同时满足条件方可。
居住证立法酝酿多时
深圳自2008年用居住证制度代替实施了24年之久的暂住证制度,受到外界好评,被认为是人口管理的一大进步,也是让外来人口融入深圳的重要举措。据了解,目前全市共办理居住证超过2000万张。
在居住证制度正式实施前后,就曾多次传出深圳居住证立法的消息,最早是在2006年,当年居住证管理制度就已正式纳入市人大立法计划,拟采取单独立法,并废止当时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
不过,在居住证制度正式实施后,人们看到的并不是人大立法,而是政府规章,2008年8月1日起,深圳市以政府令的方式颁布《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成为沿用至今的居住证管理制度的基本法规。
昨天起,市人大在其官网及多个媒体上全文公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希望各界重点就加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管理,合理设置居住证办证条件,保障持证人权益和享受公共服务等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房东要主动申报租客信息
根据现行管理制度,居住登记信息一般由出租房管理部门挨家挨户地敲门登记,并由非深户籍人员作为申报人。而在条例草案中,将实行主动申报制度,把为非深户籍人员提供居所的单位或者个人作为申报义务人。也就是说,今后房东不能光收租金,还要担负起主动申报承租人信息的义务。
申报登记还根据不同情况,分为即时申报登记、7日内申报登记、30日内申报登记和定期申报登记四种,宾馆、酒店等须即时申报,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等须7日内申报,单位或者个人为非深户籍人员无偿提供居所30日以上的,应当在其入住之日起30日内、搬离之日起七日内,申报居住登记信息。居住时间不满30日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定期申报则是为未办理居住证的非深户籍人员提供居所超过三个月的,除入住时申报登记外,应当自该非深户籍人员及其同住人入住之日起,每三个月申报一次居住登记信息,如为近亲属的,则可每六个月申报一次。非深户自购房屋的,除入住时申报登记外,也应每十二个月申报一次居住登记信息。[page]
居住证申领门槛提高
在现行管理制度中,办理居住证几乎没有门槛。而条例草案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切割开来。居住证实行自愿申请制度,并设定了申领门槛:一是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12个月;二是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含租赁),并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满12个月;三是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12个月。不过,符合特区人才相关规定,或者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可以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直接申领居住证。另外,条例草案规定,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
根据条例草案,居住证在持证人待遇方面做了更为明晰的规定,也使得居住证的含金量大大提高。条例草案将持证人享有的公共服务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基本待遇,主要为公共服务;二是优惠待遇,即持证人符合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条件,还可以享受同住未成年子女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同住未成年子女参加少儿医保,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租房补贴,同住父母享受基本养老服务等公共服务。三是申请入户,即持证人符合市政府规定的积分入户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为深圳市户籍居民。
未申报登记每人罚500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草案规定,未如实申报非深户籍人员提供的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未如实申报登记人数每人500元处以罚款。提供虚假居住登记信息的也处500元罚款。旅业单位、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教育培训机构未申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的,按照未申报登记人数每人500元处以罚款。
为非深户籍人员无偿提供居所的单位或者个人、入住自购房屋的非深户籍人员,未申报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未申报的,按照未申报登记人数每人200元处以罚款。
持证人基本待遇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凭居住证享受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为同住未成年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
(二)为同住未成年子女申请幼儿园儿童健康成长补贴;
(三)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检验手续;
(四)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五)申请社工服务;
(六)申请困难救助;
(七)申请就业辅导培训;
(八)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九)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享受与户籍居民同等优惠;
(十)申请开具居住证明及与身份相关的证明;
(十一)国家和特区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page]
持证人优惠待遇
持证人符合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条件,除享有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外,可以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凭居住证享受下列公共服务:
(一)同住未成年子女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二)同住未成年子女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申请租房补贴;
(四)同住父母享受基本养老服务;
(五)为同住父母申请办理老年人优待证;
(六)国家和特区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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