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2016年11月实施)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条例》规定的“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是指在我市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条例》规定的“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是指正在我市普通高中、中专、技校、职高、高等院校接受全日制教育。
第二十七条申报义务人可以通过网络或者到居住登记受理点查询其提供居所内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相关信息,非深户籍人员可以通过网络或者持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到居住登记受理点查询本人居住登记相关信息。
居住证持证人可以通过网络或者到居住证受理点查询本人的居住证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条例》实施后12个月内,非深户籍人员申办居住证,自受理之日前1年内,申领人在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系统登记的居住信息累计满12个月的,视为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记录的居住时间连续满12个月。
《条例》实施后12个月内,持有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临时居住证的非深户籍人员换领新证的,自受理之日前1年内,申领人持有有效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临时居住证时间累计满12个月的,视为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记录的居住时间连续满12个月。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暂住人口证件和居住管理办法(试行)》(深府〔2005〕125号)同时废止。《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深府办〔2015〕18号)在本规定施行前继续有效,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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