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随迁入户接续手续)
《深圳市户籍登记和迁移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出生小孩可自愿选择随父随母入户。入户时须提供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小孩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非婚生子女,孩子父母无法提供结婚证的,应双方共同到场出具明确子女抚养权归属协议书,子女随具抚养权一方入户;一方不能到场的,申报人应提交单方抚养事实声明。《出生医学证明》只有母亲信息而无父亲信息的,随母亲入户。《出生医学证明》没有父亲信息但确需随父入户的,须提供本省司法部门备案的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医学鉴定结果及小孩抚养权协议。出生小孩申报出生登记时,其父母亲已离婚的,应随具备抚养权的其中一方登记入户。出生小孩未按政策规定随本市户籍的父母亲登记入户的,应注销该户口后再申报出生入户。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受理出生入户登记时,须按《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出生日期登记户口。无《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人应按《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卫规〔2017〕2号)的相关规定办理。在
1996年
1月
1日全国统一《出生医学证明》前出生且无法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提交旧版出生证、入学学籍证明或出生分娩住院档案记录或小孩与其亲生父母三方的亲子医学鉴定结果等相关证明,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存有可疑情况的,公安机关应作进一步核查、鉴别。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随本市户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出生入户:(一)拟出生入户小孩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原属本市户籍,小孩父母双方均因故死亡的;(二)拟出生入户小孩的父母原属本市户籍,其中一方服刑、另一方死亡(或失踪,以法院公告失踪为凭)的;(三)拟出生入户小孩的父母原属本市户籍,其中一方属国(境)外身份、另一方再婚且小孩抚养权不归再婚一方的;(四)拟入户小孩的父母双方原属本市户籍,因前往港澳台或国外定居生活,并已取得港澳身份或国外定居权的,该小孩尚未取得港澳身份或国外定居权的;(五)拟入户小孩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六)拟入户小孩父母双方均为我市普通高等院校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在学校集体户口且学校不同意在校期间所生子女户口落在学校集体户的;(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宜随父母亲入户的其他情形。(八)未成年人已取得本市户籍,符合上述情形的,可办理市内迁移。-
7-符合本条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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