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2017))
编号:
法律文号:深人社规〔2016〕22号
颁布日期:2016/12/20
执行日期:2017/1/1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九条申请人通过个人申办方式办理人才引进的,可自主选择人才引进代理机构。
委托市属人才引进代理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委托区人才引进代理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第十条申请人办理人才引进时,应如实申报本人调出单位和人事档案(干部档案或工人档案,下同)情况。有人事档案的,需在申请人才引进时一并办理人事档案商调手续。
有人事档案且已商调到本市的,经市或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确认,具有干部身份的办理调干手续,具有工人身份的办理调工手续;其他人员办理招工手续。
有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可自行办理档案商调手续,个人、无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应委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办理档案商调手续。
第十一条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收到书面申报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并告知需补正的内容。
(三)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者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十二条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接收书面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对情况特殊需进一步审核的,审核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是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经审核同意的申请人,领取人才引进审核文件后办理户籍迁入等手续。
对审核不同意的申请人,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告知其用人单位或受托人才引进代理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申请人办理迁户时,其户口性质登记为农业户口的,须同时申请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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