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引进和培养医疗卫生人才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龙华区医疗卫生系统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医疗卫生系统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疗卫生三名工程”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14〕99号)、《深圳市龙华新区“龙舞华章2020”人才发展若干措施》(深龙华发〔2016〕4号)等市、区有关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引进,是指从龙华区外全职引进或以医疗卫生服务项目合作引进到区属医疗卫生单位工作。全职引进指按法定工作日全天在龙华区工作;医疗卫生服务项目合作指采取特设岗位聘用、项目聘用、特聘顾问、兼职、合作等服务方式,在龙华区医疗卫生单位从事诊疗、科研教学、学术交流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培养,是指鼓励和激励医疗卫生人才全职在龙华区工作期间,开展进修、学术任职、课题研究、学科建设、培养带教等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引进的人才或团队的奖励补贴及人才培养与激励的经费,从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纳入区属医疗卫生单位预算管理。
第二章引进医疗卫生人才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为医疗卫生领军人才,全职引进的奖励补贴及工作经费资助标准如下:
医疗卫生领军人才Ⅰ类:国家级医学类重点学科带头人,国家名中医,国家级医学专业委员会二级以上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人才,给予个人奖励补贴300万元,并给予专项工作经费资助100万元。
医疗卫生领军人才Ⅱ类:省级医学类重点学科带头人,省级名中医,省级医学专业委员会二级以上分会主任委员。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人才,给予个人奖励补贴250万元,并给予专项工作经费资助80万元。
医疗卫生领军人才Ⅲ类:副省级城市医学类重点学科带头人,副省级城市名中医。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人才,给予个人奖励补贴200万元,并给予专项工作经费资助60万元。
专项工作资助资金由引进单位统筹用于医疗卫生领军人才个人及其所在学科发展相关的科研项目、举办或参加学术会议、申请专利、发表论文、出版著作,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培养梯队人才、研修培训、文献资料费用、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等。有关费用的使用范围及标准应执行深圳市和龙华区相关规定。
引进诺贝尔奖获得者(生理或医学奖)、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按不低于深圳市及各区奖励补贴标准,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人才奖励补贴标准。
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为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全职引进的奖励补贴及资助标准如下:
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A类:近10年,在高等院校直属附属三级甲等医院或省级卫生部门直属三级甲等医院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担任科室副主任以上职务;或省级以上公共卫生机构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担任科室副主任以上职务。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人才,给予个人奖励补贴180万元。
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B类:近10年,在国家级重点学科工作连续满5年,且具备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学位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给予个人奖励补贴150万元。
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C类:近10年,在省级重点学科工作连续满5年且具备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学位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或在高等院校直属附属三级甲等医院、副省级城市市属三级甲等医院或副省级城市市属公共卫生机构工作满5年,且具备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担任科室副主任以上职务。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人才,给予个人100万元奖励补贴。
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D类:近10年,在副省级城市重点学科工作连续满5年且具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在高等院校直属附属三级甲等医院或省级卫生部门直属三级甲等医院或省级公共卫生机构工作满5年、具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备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副省级城市市属三级甲等医院或市属公共卫生机构工作满5年,具备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地市级城市市属三级甲等医院或公共卫生机构工作满5年、具备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担任科室主任的人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人才给予个人80万元奖励补贴。
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E类:近10年,在高等院校直属附属三级甲等医院或省级卫生部门直属三级甲等医院或省级公共卫生机构工作满5年、具备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副省级城市三级甲等医院或公共卫生机构工作满5年、具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备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地市级城市市属三级甲等医院或公共卫生机构工作满5年、具备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人才,给予个人60万元奖励补贴。
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F类:近10年,在地市级三级甲等医院或公共卫生机构工作满5年,具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现任二级学科科室副主任以上,或具备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人才,给予个人50万元奖励补贴。
符合上述标准中两项以上的,按照奖励补贴资金总额最高的项目予以认定。
上述人才如属临床医学专业,且属龙华区亟需的专业技术人才,经区卫生行政部门择优遴选、专家评审通过后,相应年限的工作经历可放宽到三级医院。
第七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为医疗卫生优秀青年人才,全职引进的奖励补贴及资助标准如下:
(一)儿科(含新生儿科)、妇科、产科、急诊科、麻醉科、医学影像科(含B超)、重症医学科、病理科、康复医学科、介入科等紧缺型人才且在三级医院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45周岁以下,具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全日制硕士学历学位,且具有医师资格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的精神科专业技术人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给予个人40万元奖励补贴。
(二)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且具有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且具有护理执业资格人员,年龄在40周岁以下。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给予个人20万元奖励补贴。
(三)毕业于医学类院校,持有四证(毕业证、学位证、医师资格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人员,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专业技术人才,或具有全日制本科的精神科专业技术人才,且符合当年度龙华区医疗卫生人才引进指南有关条件的,给予个人20万元奖励补贴。
(四)取得国家认可的住院医师或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到龙华区工作并承诺到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工作5年以上的,按照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分别给予25万元、30万元、35万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
第八条区属医疗卫生单位使用员额或非事业编制引进的人才(部队自主择业的除外),符合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除给予相应人才奖励补贴外,经批准,可予以追加奖励补贴。其中,符合第五条Ⅰ类-Ⅲ类的给予个人50万元的追加奖励补贴;符合第六条A类-C类的给予个人30万元的追加奖励补贴;符合第六条D类-F类的给予个人20万元的追加奖励补贴;符合第七条规定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给予个人10万元的追加奖励补助。
第九条柔性引进的医疗卫生领军人才、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按龙华区柔性引才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条鼓励区属医疗卫生单位与国内外医疗卫生专家采取项目合作形式,引进其到龙华区医疗卫生单位从事诊疗、科研教学、学术交流等工作。根据合作内容、合作深度等,确定项目合作经费。所需经费按区属医疗卫生单位40%、区人才专项资金60%的比例承担,其中区人才专项资金资助每个合作项目不超过50万元。
医疗卫生项目合作经费由引进单位统筹用于医疗卫生人才个人及其所在学科发展相关的项目支出、专家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费用等。
第三章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
第十一条对引进的高层次医学团队,根据学科带头人及所在学科水平将引进团队分为A、B、C、D、E、F六类,可分5年给予总额150万元—1500万元不等专项资助。具体如下:
高层次医学团队A类:国家级重点学科团队,学科带头人应符合深圳市杰出人才认定标准,其团队学科排名全国前三位,最高给予1500万元的专项资助。
高层次医学团队B类:国家级重点学科团队,学科带头人应符合深圳市国家级领军人才或海外高层次A类人才认定标准,其团队学科排名全国前三位,最高给予1000万元的专项资助。
高层次医学团队C类:国家级重点学科团队,学科带头人应符合深圳市国家级领军人才或海外高层次A类人才认定标准,其团队学科排名全国前十位,最高给予800万元的专项资助。
高层次医学团队D类:国家级重点学科团队,最高给予600万元的专项资助;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团队,最高给予450万元的专项资助。
高层次医学团队E类:省级重点学科团队,最高给予400万元的专项资助;省级重点实验室团队,最高给予300万元的专项资助。
高层次医学团队F类:市级重点学科团队,最高给予200万元的专项资助;市级重点实验室团队,最高给予150万元的专项资助。
第十二条团队一般由1名学科带头人和至少3名核心成员组成。核心成员是指团队中承担主要临床、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引进成员,不包括引进单位为团队提供的配套人员。团队成员中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应占80%以上。
第十三条团队须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有明确的主攻方向和发展目标,符合龙华区医疗卫生发展需要,学术水平在本领域内具有明显优势,已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第十四条对团队的专项资助资金应按工作需要和进度分期拨付至引进单位。原则上引进团队正式到位后,首次发放团队资助资金总额的30%作为启动资金;剩余资金从第二年起,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及考核情况下达。团队资助资金总额的10%作为绩效保证金,将在期满验收合格后予以下达。
团队资助资金由引进单位统筹用于引进团队的工作开支,主要包括:直接费用,如专项用于项目的仪器设备购置或租赁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如属不直接用于项目但属项目开展必需的单位水电气暖等消耗、管理费用补助支出、绩效支出等。有关费用的使用范围及标准应执行龙华区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对于引进的高层次医学团队A、B、C类,根据团队输出方式、输出人员规模及结构、工作时间等,给予该团队学科带头人所在输出单位相应的技术支持费。
(一)有至少3名核心成员(不含学科带头人,下同)来自学科带头人所在输出单位的,按高层次医学团队A、B、C类团队层次,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技术支持费。
(二)有2名核心成员来自学科带头人所在输出单位的,按高层次医学团队A、B、C类团队层次,分别一次性给予250万元、150万元、75万元技术支持费。
(三)仅有1名及以下核心成员来自学科带头人所在输出单位的,按高层次医学团队A、B、C类团队层次,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技术支持费。
第四章引进程序
第十六条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引进的人才或团队,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布指南。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需求导向、整体规划的原则,每年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年度重点引进人才或团队的方向和范围。
(二)受理申报。引进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和实际需求,与拟引进人才或团队洽谈后,向区卫生行政部门申报。
(三)资格审核。区卫生行政部门对拟引进人才或团队进行资格初审,符合条件的,进入评审程序。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说明原因。
(四)专家评审。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5名以上市内外相关领域专家进行集中评审,必要时可增加现场考察环节。根据评审情况,评审专家书面提出意见。
(五)公布名单。根据评审意见,经资格复审后,按相关程序规定上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符合条件的,在龙华区政府在线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按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引进的医疗卫生优秀青年人才的奖励补贴,由用人单位在完成聘用手续后,向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核后,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五章人才培养与激励
第十八条实施中青年技术骨干培养计划。每年从区属医疗卫生单位选拔骨干人才到国(境)内外高等院校、知名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进行业务培训。培养经费由区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列入财政预算。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在龙华区工作期间被聘任为国家级、广东省、深圳市医学类专业委员会二级分会主任委员(会长)、副主任委员(副会长)的,主任委员(会长)分别给予80万元、60万元、40万元奖励补贴,副主任委员(副会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补贴。续聘或聘任同一层级不同专业委员会不予重复发放奖励补贴。
第二十条在龙华区全职工作期间开展医学类课题研究并成功结题的,分别按国级家、省级、市级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补贴。
第二十一条鼓励医疗卫生科研项目参加龙华区社会公益科研项目专项评审。经评审通过后,对优秀医疗卫生科研项目给予1万元扶持,对一般医疗卫生科研项目给予0.5万元扶持。
第二十二条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重点学科建设单位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补贴;正式评审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重点学科的,再按相应级别给予200万元、160万元、80万元、30万元奖励补贴。其中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特色专科相当于省级,省级中医特色专科相当于市级,市级中医特色专科相当于区级。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进行分配。
第二十三条实施全日制研究生带教资助计划。鼓励具有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招收并培养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每培养完成一名博士后、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分别给予导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带教奖励补贴。
第二十四条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力度,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相应奖励补贴:
(一)通过深圳市高级家庭医生认证,并承诺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工作5年以上的,给予6万元奖励补贴。
(二)区属医疗卫生单位的专科医生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取得全科医学执业资格证,并承诺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工作5年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补贴。
第六章人才综合保障
第二十五条按本办法全职引进的医疗卫生领军人才、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经批准,还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医疗卫生领军人才、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本人及其家庭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过租房补贴或购房补贴的,在龙华区工作期间可以免租金租住一套人才住房(符合第五条医疗卫生领军人才Ⅰ类至Ⅲ类引进条件的,租住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符合第六条高层次人才A类至F类引进条件的,租住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未能安排人才住房,符合第五条医疗卫生领军人才Ⅰ类至Ⅲ类引进条件的,可申请租房补贴5000元/月;符合第六条高层次人才A类至F类引进条件的,可申请租房补贴3800元/月。对于特别优秀的医疗卫生领军人才、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议定住房优惠政策。
(二)原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用人单位从核准的岗位数中优先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年限连续计算。
(三)医疗卫生领军人才、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属市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且本人要求到龙华区工作,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部门和事业单位的岗位要求、任职条件及有关规定办理,帮助协调解决;属其他工作或待业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个人情况,向企业重点推荐、网上匹配、现场招聘会等方式推荐就业。
(四)医疗卫生领军人才、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子女如在龙华区申请就读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根据就近入学、个人意愿和学位实际情况,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区教育部门解决。
第二十六条按本办法全职引进的医疗卫生优秀青年人才,经批准,还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符合第七条规定,且本人及其家庭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过租房补贴或购房补贴的,可以租住面积50平方米左右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人才住房标准执行,首次租赁年限为3年,届满可续租)。
(二)医疗卫生优秀青年人才子女入学参照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执行。
第二十七条区卫生行政部门于每年初将医疗卫生领军人才、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医疗卫生优秀青年人才的住房需求统一报至区住建部门,区住建部门根据当年房源实际供应情况拟定分配套数后,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并报区住建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全职引进团队成员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按本办法全职引进的医疗卫生领军人才、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医疗卫生优秀青年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服务年限不得少于8年。服务不满8年调离龙华区或辞职的,取消人才待遇,已领取的人才奖励补贴应全额退还,享受的住房优惠待遇取消并追回租金,已领取的租房补贴应全额退还。
第三十条按本办法引进的团队成员应保持稳定,团队学科带头人及团队其他成员需按如下时间要求保障其在龙华区开展工作:
团队学科带头人合同期内原则上每月在龙华区实际工作日不少于3天,或每年累计在龙华区实际工作日不少于36天。
核心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对于专业水准相当且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核心成员原则上可以轮换,轮换核心成员工作时间可累计,合同期内团队所有核心成员每年累计总工作日不少于300天。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须与按本办法引进的人才签订聘期合约目标协议书,明确在学科建设、科室人才培养以及科研成果等方面的总目标及年度分目标,用人单位每年度对其进行考核。具体绩效考核办法由用人单位研究制定,并报区卫生行政部门审定。
第三十二条区卫生行政部门对聘期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必要时可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停发当年度人才奖励补贴;聘期内累计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区卫生行政部门有权根据人才在龙华区的服务年限、作出的贡献等情况予以追回已经发放的人才奖励补贴,享受的住房优惠待遇取消,已领取的租房补贴须全额退还。
第三十三条医疗卫生服务项目合作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工作目标、工作绩效、待遇、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按本办法发放的各类奖励补贴和经费接受区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按本办法引进的人才或团队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或其他第三方有偿代为申请专项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后,由区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追回资金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对于引进特殊人才或团队,以及特殊合作模式等其他未尽事宜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解决。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发放的奖励补贴,以及适用于市区其他人才政策并由区财政发放奖励资金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如资助总额低于本办法同类人员标准,不足部分由区人才专项资金补足。
第三十七条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的重点专科、实验室、高水平学科、优势学科的,等同于重点学科,可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八条临床医学类非全日制博士,可等同于具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条件。
第三十九条未按规定程序引进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待遇。
第四十条对于紧缺且特别优秀的医疗卫生领军人才、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可实施聘期合约管理和协议工资,具体方案由用人单位自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因工作或学科建设亟需的优秀人才,用人单位可给予奖励补贴,具体方案由用人单位自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学类专业委员会二级分会”是指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医学会、中医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药学会、护理学会、康复医学会、预防医学会、口腔医学会、妇幼保健协会等学术组织下设的二级分会。
第四十三条引进部队医院专业技术人才,按部队医院等级,由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人才奖励补贴资金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从人才引进后的首年起,按5:3:2的比例分3年发放;30万元以下的,在人才引进后的首年一次性发放。符合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的,分5年等额发放。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4年等额发放。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龙华新区引进公共事业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试行)》(深龙华规〔2016〕1号)中关于医疗卫生的条款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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