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关于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
为深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有关要求,以中央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为引领,进一步加快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步伐,建设宏大的创新型人才队伍,推动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为努力当好科学发展排头兵、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现就实施“孔雀计划”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深圳经济特区的战略发展目标,从2011年开始,在未来5年重点引进并支持50个以上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和1000名以上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深创业创新,吸引带动名以上各类海外人才来深工作,突出推动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人才队伍结构优化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实现人才资源配置和产业优化升级的高端化、高匹配,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进入创新驱动发展轨道,力争把深圳经济特区建设成为亚太地区创新创业活动活跃、海外高层次人才向往汇聚的国际人才“宜聚”城市。
二、主要对象
以推动高新技术、金融、物流、文化等支柱产业发展,培育新能源、互联网、生物、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聚集一大批具备较高专业素养和丰富的海外工作经验,掌握先进科学技术、熟悉国际市场运作的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一批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核心团队。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引才目录定期发布机制。根据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需要,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重点引进目录,并及时发布用人单位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信息。
(二)建立专项引才机制。按照“政府为主导、用人单位为主体、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机制。建立健全海外人才联络机构体系和海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加大组织赴海外招聘人才工作的力度。进一步发挥用人单位在引进和使用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主体作用,鼓励用人单位创新薪酬分配制度等吸引和激励人才。进一步推进人才资源市场的规范化、高端化建设,加强与海外留学社团、境外人力市场、猎头机构和驻外机构的联系,引进和培育一批国际猎头公司机构。
(三)建立确认机制。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实行认定和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制定并颁布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凡符合认定标准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实行认定,对尚不能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采取评审的方式。对于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及项目,采取评审的方式进行确认。
(四)健全配套服务机制。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给予80~150万元的奖励补贴。及时解决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险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工作机制,为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五)建立创新创业专项资助机制。建立创新创业服务扶持平台,在创业资助、项目研发资助、成果转化资助、政策配套资助等方面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给予最高8000万元的专项资助。
(六)建立专项投入机制。从2011年开始,在未来5年每年投入3~5亿元,用于海外高层次人才配套服务和创新创业专项资助。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市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年度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公开。
四、组织领导
建立“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格局。按照服务大局、配套推进,突出重点、按需引进,量体裁衣、特事特办,统筹协调、形成合力的原则,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市委组织部负责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综合管理及配套服务;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确认和项目评审,并开展创新创业专项资助;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市辖各区要根据本部门职能,研究制订落实本《意见》的配套措施,在海外高层次人才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申请资金支持、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参与决策咨询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提供良好条件。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效能评估,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部门职能分工,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要充分认识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当前所面临的难得机遇,进一步解放思想,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政策措施,制定工作方案,切实落实各自承担的工作职责,增强做好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与创造性,确保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
附件:
1.《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办法》(试行);
2.《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试行);
3.《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特定待遇的若干规定》(试行);
4.《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助办法》(试行);
5.《深圳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评审办法》(试行)。
附件全文:
附件1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深创新创业,建设国际化和国家创新型城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确认及认定标准的编制、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确认,应当根据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的需要,坚持科学客观和业内认可、社会公认的原则,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综合管理及配套服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是指企业技术与创新创业、科研学术与教育卫生、文化艺术与体育三个领域的国(境)外高级专家和留学回国人员,其中国(境)外高级专家分为A、B两类,留学回国人员分为A、B、C三类。A类人才对应《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中的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人才对应地方级领军人才、C类人才对应后备级人才。
第六条申请确认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资格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二)国(境)外高级专家需与应聘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留学回国人员应是在深工作、创业或已与在深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优秀人才。
(三)海外高层次人才中A类人才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B类人才应在55周岁以下,C类人才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有特别突出成就的,以上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市政府应当根据本市产业发展和海外人才需求状况,制定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动态发布机制。
第八条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编制和发布程序如下: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会同政府产(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研究编制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召集相关政府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家等组成评估委员会,对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进行评估、论证。
(三)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实施。
第九条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确认分为认定和评审,认定和评审的标准范围按照《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标准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均可按照以下确认程序进行申请。
第十条确认程序: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核准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及政府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确认。
(三)认定或评审。按照本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可以认定为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进行直接认定,未能认定的申请通过评审认定,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四)公示。经确认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五)发证。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为相应层次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并颁发证书。
(六)入库并公告。经确认的人选进入我市高层次人才库,并享受各项配套政策。同时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任期和考核,参照《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2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试行)
本标准所指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包括国(境)外高级专家和留学回国人员,国(境)外高级专家分为A、B二类人才,留学回国人员分为A、B、C三类人才。
A类人才需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很高声望,是某一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或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艺术家;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技术成果为国际先进或填补国内空白,并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开发潜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B类人才需在某一领域造诣较深,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较大贡献,在国际国内著名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有影响力的学术论文;或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或获得过有国际影响力的奖励,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的高级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C类人才需在国际上发表过有一定影响的学术论文;或拥有我市急需的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我市急需的特殊人才(该类人才不包括国(境)外国专家)。
获“国家友谊奖”和“南粤友谊奖”,仍在深圳工作的国(境)外高级专家可分别认定为A类、B类人才。
获选中央“****”和广东省“领军人才”,仍在深圳工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分别认定为A类、B类人才。
一、国(境)外高级专家
(一)企业技术与创新创业类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认定为企业技术与创新创业领域A类人才(见说明1)。
(1)在海外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在深圳创业,其专利技术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所创企业属于深圳市鼓励发展产业领域,特别是深圳战略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且年销售额达五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2)在海外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在深圳创业,其专利技术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所创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3)担任过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执行官、首席技术官或技术研发部门负责人,受聘本市规模以上企业(见说明2)。
(4)担任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标样委员会委员;
(5)国际著名金融机构首席执行官或首席专家(见说明3);
(6)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官(见说明3)。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认定为企业技术与创新创业领域B类人才(见说明1)
(1)在海外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在深圳创业,其专利技术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所创企业属于深圳市鼓励发展产业领域,特别是深圳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且年销售额达三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2)在海外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在深圳创业,其专利技术属于国内领先水平,其所创企业被认定为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3)在海外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在深圳创业,其专利技术属于国内领先水平,且该技术成果被认定为深圳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或自主创新产品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4)受聘为本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席技术专家。
(二)科研学术与教育卫生类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受聘于深圳市科研学术与教育卫生机构的,可认定为科研学术与教育卫生领域A类人才。
(1)获得以下奖项:美国国家科学奖章、美国国家技术创新奖章;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章;英国皇家金质奖章;科普利奖章;图灵奖;菲尔兹奖;沃尔夫数学奖;阿贝尔奖;拉斯克奖;克拉福德奖;日本国际奖;京都奖;邵逸夫奖。
(2)美国、日本、法国、德国、英国、加拿大、意大利、俄罗斯、荷兰、澳大利亚、西班牙、瑞典、韩国、新加坡、瑞士、芬兰、挪威、丹麦、比利时、奥地利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见说明4)。
(3)担任过国际著名学术组织主席或副主席(见说明4)。
(4)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法国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负责人或首席科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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