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归落户政策)
办理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办理:
1.经我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引进的留学生及随同批准迁入的随迁人员,可到我市公安机关核准迁户;
2.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办理材料
一、已注销常住户口的:
1、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时出示含指标卡编号的短信
2、《华侨回国定居证》
3、随迁子女身份证和户口簿
4、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
5、《办理户口通知》
6、随迁子女属收养的需《收养登记证》
7、随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8、申请人现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9、申请人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二、未注销常住户口的:
1、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时出示含指标卡编号的短信
2、申请人身份证
3、随迁子女身份证和户口簿
4、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
5、《办理户口通知》
6、随迁子女属收养的需《收养登记证》
7、随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8、申请人现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9、入户地选择依据及材料
办理流程
现场办理
2.受理
公安机关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受理,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不符合申请资格,应不予受理,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证件送达申请人当场在户政窗口领取。
网上办理
3、办结申报人收到推送的办理通知,持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预约前往户政窗口现场核验材料,符合办理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证件送达
申请人当场在户政窗口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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