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归国留学人员户籍迁入办理条件及材料)
入户条件
(一)本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引进的留学生及批准随同迁入的随迁人员。
(二)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入户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被查实的,2年内不予受理入户申请;因制作、使用虚假证件涉嫌违法犯罪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一)未注销常住户口的
1.入户指标卡号信息(指标卡查询方式:1.关注“深圳公安”--政务服务--户政业务--其他服务--入户指标卡查询。2.公安机关推送的入户指标卡提示短信。3.拨打市公安局户政。)确定已取得入户指标卡的,现场办理时公安机关可使用身份证号码调取指标卡数据。
2.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
3.申请人携带随迁子女的,收取随迁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未满16周岁可免收取)、《出生医学证明》。
在国外出生的,还需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未认证的,提交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出生证明中文翻译件的公证书。
4.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未婚的,免提供;已婚的(含再婚),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配偶死亡证明文书或户口簿注销页或派出所注销底册或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户口簿“婚姻状况”栏已登记为“丧偶”的不需提供。
5.遇有下列情形,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随迁子女属继子女的,提供抚养权三选一材料:
①子女抚养权属法律文书: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法院抚养权(变更)判决(调解)书、抚养权变更公证书。
②抚养权属方到场签署《关于同意子女户口迁移的声明》。
③抚养权属方同意子女迁户的公证书。
(2)随迁子女属非婚生(子女出生时父母未登记结婚)的,其生父(母)须填写《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并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①《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父母双方信息的,提供抚养权三选一材料。
②《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父母双方信息但无法联络另一方父(母)明确抚养权的,或《出生医学证明》未记载另一方父(母)信息的,还需在《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上详细说明情况,并现场书写“本人申报XXX入户,因抚养权不明产生的户口纠纷,由本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③随生父迁户的,需提供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子女出生3个月内,父母登记结婚并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免提供)。
(3)随迁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证》登记的“送养人”系“被收养人”亲生父母的,还需提供被收养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6.入户地选择及材料(申请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以下先后顺序依次选择入户地):
(1)本人或配偶合法住宅用途房产(公租房)立户。申请人或配偶在本市有住宅用途房产(公租房)的,必须在该房产地址立户。受理前先持房产证明材料到房产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申请开具标准地址单。所需材料:拟入户地派出所出具的标准地址单。
(2)迁入配偶家庭户。配偶为深圳户口,且为本市家庭户成员。所需材料:配偶户口簿。
(3)亲友合法住宅用途房产立户。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立户条件,亲友在本市有未立户的住宅用途房产,同意申请人在该房产立户。业主本人持房产证复印件、身份证到房产所在地派出所(户政中心)开具标准地址单,同时签署《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分局受理核准及到派出所落户时,均不需业主再次到现场确认。所需材料:拟入户地派出所出具的标准地址单、《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
(4)挂靠本市亲友家庭户。无立户及迁入配偶家庭户条件,本市家庭户户主的亲友同意其挂靠入户的,可挂靠亲友家庭户。所需材料:户主户口簿(凭户口簿默认户主同意其挂靠)。到派出所(户政中心)落户时,须户主同时到场,核实户主身份证,签署《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后办理。随迁子女须一同挂靠。
(5)迁入用人单位集体户。无立户及迁入家庭户条件的,应迁入用人单位集体户。所需材料:提供集体户户号或户内一名成员的身份证号码。
(6)挂靠配偶所在单位集体户。申请人无立户、迁入家庭户及单位集体户条件,其配偶为本市集体户(不含代管户、人才专户)成员的,应挂靠配偶所在单位集体户。所需材料:无。
(7)迁入人才专户。无以上入户地选择条件的,迁入社保缴纳单位《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住所)所在地派出所人才专户。所需材料: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核准时在我市未缴纳社保的,迁入居住登记所在地派出所人才专户。所需材料:无。
(二)已注销常住户口的
1.市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属华侨身份的,核验本市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2.最近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3.入户指标卡信息(指标卡查询方式:1.“深圳公安”~政务服务~户政业务~其他服务~入户指标卡查询。2.公安机关推送的入户指标卡提示短信。3.拨打市公安局户政。)确定已取得入户指标卡的,现场办理时公安机关可使用身份证号码调取指标卡数据。
4.原注销户口底册或户口注销证明或原户口簿注销页。
5.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未婚的,免提供;已婚的(含再婚),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或户口簿注销页或派出所注销底册或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户口簿“婚姻状况”栏已登记为“丧偶”的不需提供。
6.申请人携带随迁子女的,收取随迁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未满16周岁可免收取)、《出生医学证明》。
在国外出生的,还需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未认证的,提交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出生证明中文翻译件的公证书。
7.随迁子女系继子女、非婚生子女、收养子女的,参照未注销常住户口需提交的材料办理。
8.选择入户地的依据材料,参照未注销常住户口需提交的材料办理。
以上材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收取复印件交验原件(身份证只核验原件,不收取复印件),属专为本次申报出具的证明材料收取原件。办理户口事项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有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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