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有这些补贴资助)
原标题:最新!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有这些补贴资助
为吸引和扶持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加强对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和留学人员创业(产业)园(以下简称留创园)的管理,根据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23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湾区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粤人社发〔2020〕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深科信提炼了一些重点内容,如下: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补贴资金的申请、评审、拨付、管理,以及留创园管理。根据资助范围不同,补贴资金分为留学人员创业资助和留学人员创新发展环境建设资助两类。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在我国认可的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习满一年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博士后或访问学者研究工作满一年的回国人员。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企业是指以留学人员为主在我市创办注册的科技创新型企业。该企业的法人代表应是留学人员且所持股权不低于10%,或该企业自然人中的第一大股东是留学人员,或留学人员在该企业所持股权不低于30%。
本办法所称留创园是指由我市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为本市留学人员及企业提供办公场所、政策宣讲、创业指导、投融贷等创新创业服务的载体。
第六条申请创业资助主体是留学人员企业,申请单位应当指定一名留学人员申请。
第七条留学人员企业及指定留学人员申请创业资助除应满足第二条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留学人员需在国(境)外学习、工作3年以上;
(二)留学人员持有企业股份折合人民币不少于30万元;
(三)申请单位属我市重点扶持和发展的产业,根据我市最新产业规划动态调整;
(四)申请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人才团队资源,相应的办公场地、研发设备等,且经营正常。
创业资助申请应当在企业注册成立的6—48个月内提出。从申请资助到资金拨付完毕,申请单位及指定留学人员应当始终符合上述基本条件。
第八条申请单位及指定留学人员只能获得一次创业资助。创业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级:一等资助100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10名;二等资助50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15名;三等资助30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30名。
第十一条创业资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获资助单位申请专利、购买法律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信息服务、技术服务、财务服务等费用;
(二)获资助单位购置和维修科研、生产材料和设备等费用以及研发支出;
(三)获资助单位房租、水电费、物业管理费;
(四)获资助单位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展会费用。
第十二条曾获得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国际赛(中国海外创新人才大赛)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在深圳注册落地后可申请创业资助,可分别对应创业资助一、二、三等资助,在资格审核合格后免专家评审直接进入考察及后续环节。
二、留学人员创业(产业)园管理
第十三条申请留创园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载体运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法律关系明确、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三)运营1年以上,经营规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建立完善的创业园管理和服务体系。有专业化管理服务机构,配备合理数量的具有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建立严格企业入园准入和退出制度,各类年度统计数据完整、准确。
(四)在园孵化运营的留学人员企业总数不少于5家。
(五)在园留学人员企业合法经营、用工规范,带动就业效果明显。
(六)配套服务完备,有专门公共服务平台和场所,为入园留学人员企业提供政策、信息、培训、孵化、融资、法律等“一站式”“一条龙”服务。
(七)有相应的扶持办法,为入园的留学人员企业提供租金优惠等扶持政策。与金融、创投机构、贷款担保公司等建立良好稳定业务联系,为留学人员企业提供有效融资支持。
三、留学人员创新发展环境建设资助
第十七条留创园完善园区所需设备、软件或者服务,以及服务机构开展留学人员创业(就业)培训、项目对接、参加与引进留学人员相关的展会项目,可申请留学人员创新发展环境建设资助(以下简称环境建设资助)。
第十八条每家留创园每年可申请一次环境建设资助。环境建设资助分为三个等级:一等资助50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3家;二等资助30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5家;三等资助10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5家。
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80%。
第二十一条留创园申请环境建设资助,应当用于完善留创园公共服务项目、留学人员创业(就业)培训项目,完善园区所需设备、软件,为留学人员企业提供创业导师、政策宣讲、项目申报、市场推广与对接、媒体宣传、产业对接、投融资、公共技术平台、技术转移、人力资源、法律咨询等服务。
四、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审核资金拨付材料、开展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申请单位及指定留学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5年内存在重大行政违法案件信息记录,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记录,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或对申请单位有前述行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二)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
(三)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的行政处罚记录,或对申请单位上述行为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四)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对申请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五)被深圳市公共信用平台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第二十四条留学人员企业获得过同一年度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初创企业补贴,或同一年度市科技创新部门创业资助项目、高层次人才团队资助项目的,不得重复获得本办法中的创业资助。
留创园同一项目获得过同一年度市科技创新部门创客交流活动资助、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补助的,不得重复获得本办法中的环境建设资助。
第二十五条获资助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负责组织资金实施;
(二)对获得的补贴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开展资金使用自查、自评,并按要求提供企业发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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