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落户手续告知书)
持有《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左边明信右边》的2018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落户本市须按本告知事项办理。
一、收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移送的毕业生信息后,公安部门将依照户口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对毕业生户籍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验。公安部门将在1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人民政府网上政务大厅左边()右边公布核验结果,并提供实时查询,毕业生也可通过关注“上海公安人口管理”左边微信公众号右边便民服务模块落户审批查询项目中进行查询(两者只需其一查到相关信息即可)。
二、经查询通过核验的毕业生,应当凭相关《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具体可通过关注“上海公安人口管理”左边微信公众号右边办事指南模块外省市户口迁入项目中进行查询)所列证明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户口已迁入本市高校学生集体户的学生可直接前往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如有疑问,毕业生可登陆上海市公安局门户网站左边()右边中的“咨询求助平台”进行在线咨询。
三、非本市户籍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至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及《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左边明信右边》至本市各区设立的居民身份证拍照点采集人像信息(可登陆上海公安门户网站左边()右边查询相关地址)。
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当在收到《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左边明信右边》有效期内前往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好相关落户手续。
五、单位有集体户的,或者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有产权房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在单位集体户或者产权房内申请落户。
六、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成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前生育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施行)以及《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国人口发【2007】64号)有关规定在外省市办理好子女的出生登记,然后再按本市的子女投靠政策申请投靠。
附件:
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一).xls
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二).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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