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云资讯」上海产假休多少天?生育津贴怎么算?怎么领?)
不过,贴心的小编可以和大家科普一下
职工生育的那些待遇......
“上海产假休多少天?”
“生育津贴怎么算?”“怎么领?”
一起来了解一下!
上海产假天数
产假
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30天生育假。这也意味着,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无论是一胎妈妈,还是二胎妈妈,都可以享受至少128天产假。
上海的128天“产假”,是把生育假和产假算在一起!
陪产假
目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无论是一胎,还是二胎,爸爸们都可以享受10天配偶陪产假。假期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通过“随申办市民云”APP
在线为婴儿和产妇办理“出生一件事”
围绕婴儿及产妇,将涉及5个职能部门办理的9件出生“单事项”集成为出生“一件事”,“减环节、减时间、减材料、减跑动”实现“一件事、一次办”,提升群众办事的便捷度、体验度和满意度。
那生育津贴要如何计算?
怎么领呢?
如何计算生育津贴?
领取多少钱
对于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妈妈们而言,在核算待遇时,二胎与一胎的规定一样,都是结合本人生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产假+生育假”的天数、本人产假前工资等要素计发的。这些要素不变,计发办法也相同,生育保险待遇自然也不会减少。
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住院分娩时,住院起付线以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由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承担;另一部分是生育医疗费补贴,主要解决生育妇女产前、产后及生育期间的住院起付线及起付线以上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
领取材料
①本人公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②结婚证和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的,可携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页和有本人姓名的页面),以及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
③在本市生育的,需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在外省市生育的,需携带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出院小结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育的,需携带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病历证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译件;
④本人在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其中之一);
⑤男方为军人的,需携带其有效《士兵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⑥符合再生育条件的,需携带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再生育的证明;
⑦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公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领取地点
生育保险待遇依然可以到就近的区社保中心申领,同时就近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也可以申领了。当然,因为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要先至户籍或居住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计划生育情况证明》,那么在领取到《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后即可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在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一处便可办理所有业务,相对更简便。
上海产假工资
根据《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因此,产假期间,企业按什么标准支付工资,应该分两种情形判断。
通过“随申办市民云”APP
在线提交“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医保)”
为方便市民,享受本市生育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外省市户籍人员,可通过“随申办市民云”APP,在线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医保)”。
申请的本次生育分娩地在本市,生产日期在2020年9月15日(含)之后的上海市《生育医学证明》(生产专用)已生成为电子证照,申请生育保险待遇时无需提供,可直接调用。若调用电子证照不成功,还需再次提交申请。分娩日期在2020年9月15日之前的,需拍照上传持有的上海市《生育医学证明》(生产专用)。
通过移动端申请,且符合最终支付给申请人的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核定表,将不再提供纸质回执。核定表将以电子证照的形式推送至【我的证照】目录内查看或调阅。
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生育保险
员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其标准是按照国家规定是生育前工资标准。如果生育前工资标准每月浮动,则司法实践中,会按照女职工产假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平均数额来确定其产假期间的月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
一般情况: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员工产假期间的待遇(即生育生活津贴)。其生育生活津贴的支付标准为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特殊情况:女职工已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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