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后,工作居住证应该怎么处理?)
了解过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人都知道,办理该证的前提之一是申请人的申请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个税扣缴和社保缴纳单位四者保持一致。这就决定了该证的有效使用绝不仅是持证人个人的事,其最重要的是要以单位为依托。一旦持证人“跳槽”,聘用单位发生变更,持证人和单位均需及时做出相应处理,才能和平分手,好聚好散。
具体该如何处理,智询师建议如下:
持证人离职,代表该持证人已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原用人单位工作居住证户下也不应再为持证人留一席之地,即需要原用人单位在单位系统中操作“注销”,且操作注销的实效原则上为“5日内”。另需注意的是,政府部门将对持证人已离职而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注销的,按用人单位虚假申报处理。
①工作居住证由代办机构受理的持证人,必须在离职之日起60天内申请登录个人系统提交个人延期注销。延长的期限,可以是1个月,2个月,最长为180天。很多人对这个期限有误解,认为延期的空挡是让自己花时间找下家单位的,其实该期限的设置是因为个别新单位在试用期期间无法为持证人办理转移,待试用期过后方可转入,即这个期限是留给新单位的。切勿因误解概念而造成自己证件逾期进而失效。
②如非经代办机构受理,持证人也可不操作个人延期注销申请,但需在离职之日起60天内提醒新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转移。
无论以上何种情况,都建议个人提交个人延期注销申请。因为该申请的提交,是在原单位操作注销的前提下才可完成,这不但可以提醒原单位勿忘给离职人员做“减员”,还能给新单位留出“增员”的时间、同时给自己争取办理实效,一箭三雕的事情,何乐而不为?
应在持证人离职之日起60日内及时办理单位变更手续,如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单位变更的(即我们之前提到的试用期或其它原因),需在持证人离职之日起60日内及时登录系统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从离职之日起计算,最长为180日,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件将会失效。
新单位为持证人办理单位变更手续成功后,代表“增员”成功,持证人证件转到新单位户下,即表示证件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以上,关于离职后的工作居住证变更,你明白了吗?还有疑问,欢迎向智询师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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