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抢公交方向盘致撞车,失去落户上海资格!终审获刑三年六个月)
8月2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一中院)公开宣判梁某某抢夺公交车方向盘一案,认为该女子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且未如实供述罪行,不构成自首,维持三年六个月的一审判决。据南都此前报道,梁某某是一名长年在沪的外地来沪人员,因此案失去了原本几个月后即将获得的落户上海资格。
错过下车与司机争吵争夺方向盘致撞上旁车
据上海一中院,2018年12月4日9时左右,梁某某乘坐783路公交车上班,公交车行驶至张杨路居家桥路站点时,梁某某错过了下车时机,要求公交车驾驶员王师傅再次停车开门,双方发生争吵。后来王师傅又打开下车车门两次,其中第三次开门时间约10余秒,梁某某始终没下车,而是继续争吵。其他乘客催促开车,王师傅便再次关闭车门,发动公交车驶离了站台。
开车后,梁某某从中门快步走向前门驾驶位,一边质问王师傅,“你为什么不让我下车?”,一边硬生生把方向盘往左拉拽,“叫你不让我下车!”。王师傅急忙下意识把住方向盘,并踩住刹车,但事发突然,失控的公交车“嘭”地一声撞上了同向左侧车道上等候信号灯的电力工程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公交车内12名乘客无受伤情况。车停后,王师傅第一时间拨打了电话报警。
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被判三年六个月
梁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但到案之初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交代不诚,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件发生后,梁某某家属对公交车、电力工程车所属公司分别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一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某强行拉拽正在行驶中公交车的方向盘,严重干扰驾驶员正常驾驶并引发事故,致使行驶中的公交车失控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梁某某系在实际载客12人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该犯罪行为,结合案发当时路段机动车流量及天气情况,梁某某的坦白情节及已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等情节,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后,依法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梁某某不服该判决,她认为自己始终没有伤害他人的想法,且有自首情节,一审判决量刑过重。遂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未如实供述罪行不构成自首二审维持原判
据上海一中院,庭审中,法官询问梁某某:“为什么不计后果拉拽方向盘?”
梁某某答:“公交车刚出站,而且是在平地上,我觉得不会有什么严重的后果,才去拉方向盘的。我就是想下车。”
法官问:“你为何在第一份笔录中说自己是因为没站稳跌倒在刷卡机旁,并否认抢方向盘,而在第二份笔录中又说自己不小心碰到了方向盘?”
梁某某答:“我当时情绪比较激动,记不清了,但我说了以监控录像为准。”
整个庭审过程中,梁某某情绪都比较低落。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梁某某是否主观上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而非积极追求,监控录像、证人王师傅的证言与梁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明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梁某某因与驾驶员发生争执,强行拉拽公交车方向盘,且当时车内有十余名乘客,足以认定梁某某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
经查,公安机关已于案发后及时收集了相关证据,而梁某某在到案之初否认作案事实,在案发当天第二份笔录中亦未对其强行拉拽行驶中公交车方向盘的作案事实作如实供述,故虽然梁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但其到案后直至公安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均未能如实供述罪行,故其不构成自首。
上海一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梁某某所作的处罚,在法律规定的幅度之内,量刑并无不当。故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强调,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案件主审法官张金玉提醒,在任何时候遇到纠纷,均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一时的冲动之举可能会危害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甚至触犯法律底线,最终害人害己,受到法律严惩。
据南都此前报道,案发前,梁某某作为一名长年在沪的外地来沪人员,原本几个月后即将获得落户资格。
据了解,目前外省市人员申请上海户口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通过劳动部门,如人才引进、居转户、留学人才落户等;另一种是通过公安部门,如结婚、随迁等。但无论哪种途径,只要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就一票否决。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林子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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