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落户上海所有的方式都在这里了!)
让无数人圆梦的魔都上海,吸引着来自全国各地的追梦者,而能落户于此,无疑成为很多人梦寐以求的愿望。
今天小编就为您细数落户上海的6种方式,想要落户的朋友们,快来看看吧:
01
非沪籍应届生落户的方式
适用对象
非上海生源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
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条件
用人单位是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落户的申请主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直接录用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可以为录用人员申请本市户籍: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在本市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信誉良好、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且在2017年5月31日前注册登记(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最高学历阶段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人申请办理本市户籍的,不受上述注册资金和注册登记时间限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如确需引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须在2018年5月25日前由其政府主管部门、所在区政府或市级以上开发园区主管机构的人力资源工作部门,以正式公文形式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由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受理)。
经认定存在虚假申报等情况的用人单位,2018年提出的落户申请无效。用人单位2017年所办理的直接落户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全部未与该单位依法履行劳动(聘用)合同的,该单位2018年提出的落户申请无效。
对因用人单位隐瞒情况导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错失户籍申请机会的,将予以通报。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条件: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由用人单位为其申请办理本市户籍:
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列入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全日制且不属于定向和委托培养,完成学业并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在校期间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人事聘用关系,未缴纳社会保险(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最高学历阶段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人申请办理本市户籍,并由该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不受该条件限制);与符合2018年提出办理本市户籍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期为一年及以上的就业协议,中介机构的派遣人员不予受理。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依据《2018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联席会议审定。相关结果会通过就业创业服务网予以告知。2018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标准分为72分(关注落户上海,回复”应届毕业生落户“获取评分细则)。
02
居转户的方式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来沪创业、就业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
申办条件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激励条件
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者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以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以不受本办法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03
投靠落户的方式
适用对象
夫妻、子女、父母一方为上海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
申办条件
夫妻投靠
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子女投靠
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落户。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老人投靠
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04
人才引进的方式
适用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
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沪工作稳定的人才,专业(业绩)与岗位相符,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05
创新创业、投资、企业人才落户方式
适用对象
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企业高管和科技技能人才及企业家等。
申办条件
创业人才
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上海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2年的,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在上海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2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5,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5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
上海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已经完成在上海市投资累计达到3,000万元的,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企业高管和科技技能人才
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企业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家,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运营上海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不低于10%的创始人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科技企业连续3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资上海市场挂牌上市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
06
留学生落户的方式
适用对象
获得国外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含)以上的人员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含)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直接来上海工作、就业并需在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做国外学位(历)认证
申办条件
来沪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在国内“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硕士毕业生参照“211”高校毕业生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来沪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要求同上)或符合第4项条件,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本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同时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同时,留学人员在国(境)外院校获得的学历学位应属于教育部认可的范围。
留学人员回国后应直接来上海工作,累计待业时间不超过2年;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且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在6个月(含)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留学回国人员年龄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注:派遣人员不属于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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