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速递!貌似关系到你的上海户口和积分!)
政策一
根据《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在沪工作稳定的人才,专业(业绩)与岗位相符,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政策二
根据《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第五条(申办条件)第四款之规定: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在具备其他四项必备条件的情况下须“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注:符合激励条件的居转户申请人员除外)。
同时规定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左边加分右边。
建设交通类各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9年度上海市工程系列建设交通类各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组织机构
上海市工程系列土建施工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土建施工高评委”),负责本市土建施工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上海市工程系列规划设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设计高评委”),负责本市规划设计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上海市工程系列城市管理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市管理高评委”),负责本市城市管理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上海市工程系列房地产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地产高评委”),负责本市房地产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二、申报评审范围
(一)土建施工专业
1、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含施工应用技术研究、工程测量)的本市在职工程技术人员;
2、从事市政工程施工(含施工应用技术研究、地下工程、桥梁工程、道路/公路工程)的本市在职工程技术人员;
3、从事土建、市政工程施工管理、技术管理(含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的本市在职工程技术人员;
4、从事建筑、市政工程中机械施工、建筑物、构筑物内机电等设施安装(含工程机械、电气、弱电、暖通、管道、给排水),以及施工机械设备研制、技术改造的本市在职工程技术人员;
5、从事水泥、玻璃等建筑材料的生产和混凝土制品、商品混凝土(含复合材料)生产的本市在职工程技术人员。
(二)规划设计专业
1、从事城市规划设计、工程测绘的本市在职工程技术人员;
2、从事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含园林仿古建筑物)、构筑物建筑设计、室内设计、总图运输设计的本市在职工程技术人员;
3、从事建筑物、构筑物结构设计的本市在职工程技术人员;
4、从事暖通、动力、电气专业设计的本市在职工程技术人员;
5、从事市政基础设施构筑物(含轨道交通)设计及给排水设计(含建筑给排水设计)的本市在职工程技术人员;
6、从事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治理、监测、测试、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物探、地质地震、地震工程的本市在职工程技术人员;
7、从事建筑应用技术研究、建筑材料研究、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新技术研究与开发的本市在职工程技术人员;
8、从事建筑技术经济及技术管理的本市在职工程技术人员;
9、从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咨询、勘测、设计、监理、监(检)测等相关的技术与管理的本市在职工程技术人员。
(三)城市管理专业
1、从事交通运输规划、建设、营运、车辆应用、机电;船舶修造检验、航运规划、航道建设、港航监督;道路养护、交通节能减排技术的本市在职工程技术人员;
2、从事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生产、输配、供应、应用的本市在职工程技术人员;
3、从事轨道交通管理、运营和机电设施设备维护的本市在职工程技术人员;
4、从事园林景观及造林规划设计、绿化林业研究、绿化林业建设与养护、植物保护、林业病虫检疫与防治、绿化林业生态保护、花卉苗木和果树技术推广、野生动物繁育与保护的本市在职工程技术人员;
5、从事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监测、监督管理的本市在职工程技术人员;
6、从事市容环境监测、废弃物处置、环卫设备设计与制造、市容景观设计、环境保洁的本市在职工程技术人员;
7、从事城乡建设、交通、城市管理、国际航运及物流信息技术研究、应用开发和运行维护的本市在职工程技术人员;
8、从事港口或陆上运输机电设备、自动控制、装卸工艺设计、港口工程的本市在职工程技术人员。
(四)房地产专业
1、从事房屋修缮工程的检测、设计、施工、监理、科研,玻璃幕墙施工,在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工程技术的本市在职工程技术人员;
2、从事房地测绘、用地规划、土地开发、土地管理的本市在职工程技术人员;
3、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中从事工程项目技术管理的本市在职工程技术人员;
4、从事勘探工程、工程物探、地质测绘、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实验测试的本市在职工程技术人员。
三、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国家左边法律右边、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无不良诚信记录,无尚在有效期内的行政处罚。
(二)岗位条件
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至申报截止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市申报建设交通类各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1、具有本市户籍;
2、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3、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当年度已到达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者,不接受申报。
(三)学历、资历要求
申报人员应符合国家关于《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的有关条件,具备理工类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即:获得博士学位后,聘任工程师职务满2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聘任工程师职务满5年以上;非理工类专业大学本科(含成人教育本科)毕业,须具备理工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聘任工程师职务满7年以上。
任职资历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19年的12月31日(自按规定聘任工程师职务起算)。非就业状态、在行政管理或工勤等岗位工作的经历不能作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在计算时,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待岗待聘、长病假、参加全日制教育等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时间需相应扣除。
(四)论著要求
提交在工程师任职期间撰写的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工程技术专业论文、技术总结或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合作撰写论文不得超过3人)撰写专业论文两篇及以上,其中至少有一篇在专业刊物(有书刊号)上公开发表。确定一篇为主送论文,主送论文须独立撰写,主送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
同时,提交论文应注意以下要求:
(1)学位论文不得作为职称评审论文报送;
(2)若报送以外文发表的论文,需同时提供中文译稿,且审核时以中文内容为准;
(3)提交的论文应确保与所提交的书面材料完全相同,凡未按要求上传论文材料的,材料受理点将不予受理;
(4)提交公开发表的论文,申报人员应在材料申报截止日前提供正式出版刊物,论文录用证明、报刊及电子论文等不作为申报依据,凡在材料申报截止日无法提供正式出版刊物的,材料受理点将不予受理;
(5)各高评委对申报人所提交主送论文将进行重合度检测,经查实存在学术造假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
2、结合本人主持或为主参与的科研项目、生产项目或工程项目的技术工作,独立撰写技术工作总结两篇及以上,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同时,提交技术工作总结应注意以下要求:
(1)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申请、结题报告以及项目技术报告等不作为职称评审技术工作总结报送;
(2)技术工作总结应阐明项目水平,并写明本人在项目中所承担的岗位职责、专业技术能力、创造性的作用贡献以及解决的技术难点与难题;
(3)技术工作总结须由单位审核并出具申报人独立撰写的证明,为确保申报人参与项目的真实性,须同时提供申报人主持或为主参与的项目立项、结项、验收、鉴定等相关材料;
(4)各高评委对申报人所提交的技术工作总结将进行重合度检测,经查实存在学术造假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
3、作为主要作者(前3名)撰写并正式出版过学术论著(不含编著、教材),其中本人撰写的字数不少于四万字。
(五)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文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评审和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每年需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科目培训。具体包括:
1、公需科目。根据《关于完善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工作的通知》(沪人社专〔2017〕256号)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评审和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每年需完成规定的公需科目培训。2019年按60学时考核,其中必修课程不少于30学时。各公需科目培训课程安排和报名事宜,请登录“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查询《2018年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计划》。另外,对2017年前记录的公需科目学分,在五年有效期内按1学分对应3学时折算。对通过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且未超过五年期限的,可分别折算为3个公需科目学时。
2、专业科目。2019年申报市土建施工、规划设计、城市管理、房地产高评委的人员,需参加土建施工、规划设计、城市管理、房地产专业科目的继续教育,其参加有关继续教育培训考核情况将作为职称评审依据之一,具体事项请登录“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查询各高评委相关通知。
(六)破格条件
少数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的优秀工程技术人员,经考核,可择优破格评审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不具备规定学历,理工类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工程技术工作20年以上或理工类大学专科毕业后,连续从事工程技术工作12年以上的;或不具备规定资历,理工类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担任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未满5年的;
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须同时具备以下二个条件:
1、在工程师任职期间,在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专业刊物(有书刊号)上独立发表过2篇以上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工程技术专业论文,并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2、在工程师任职期间,具备以下经历和业绩:取得国家级、省部级奖项(指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的主要贡献者(具有个人证书),或者取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授权且应用较好的前三位发明者。
(七)其他事项
1、评聘工程师职务后,通过成人教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规定学历的工程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其取得学历后的资历不得少于一年。
2、已评聘其它相关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转到建设交通类专业工程技术岗位上工作1年以上,并经考核能履行现岗位职责,可转评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已评聘工程系列其他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转到建设交通类专业工程技术岗位工作,并评聘工程师满3年以上,经考核能履行现岗位职责,且符合评审条件,可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3、根据《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办法的通知》(沪人社专[2017]110号)精神,为促进职称评审与职业资格考试的接轨,对于取得沪人社专[2017]110号文件认定的职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聘任工程师职务,同时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申报条件的,可以申报。
4、破格申报、低一级任职年限在6年以内、转系列申报高一级资格、近3年内曾参加过评定而未通过、非本专业学历、现有资格非本市评审的申报对象,须参加面试答辩,其余面试答辩对象由高评委根据需要抽取。
5、对于上一年度评审未能通过的,第二年继续要求申报的人员,须在申报当年取得以下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之一,否则不予以受理:
(1)取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主要贡献者,具有个人证书;
(2)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了省部级以上重点攻关项目或产学研项目,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A级认定的项目,须提交立项及项目完成及相关材料;
(3)独立撰写并公开出版与专业工作内容相关的专著。
6、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实行缺额推荐申报(在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表的“所在单位核实意见”栏中填写具体意见,并由主管部门或区人社部门盖章)。
7、在网上申报截止日前,须提供完备的申报材料,申报表上的所在单位核实意见不填或不加盖公章、负责人签章的,材料受理点将不受理申报材料。
8、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再作为申报本专业职称的前置条件,因此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为非必需提供的材料。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相关规定,外语和计算机能力是专业技术人才学习研究的重要工具,也是技术人员综合能力素质的体现,因此,申报人可自行提供能反映自身外语和计算机最高水平的材料(近5年内取得),供专家在评审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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