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拟调整购房居住积分分值,进一步扩大居住证积分落户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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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9月30日消息近日,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调整《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相关指标分值的通知,调整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通知提到,将“在本市购房居住(自有住房),住房在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的,每年积10分;住房在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的,每年积11分;住房在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的,每年积12分;住房在滨海新区的,每年积15分。”调整为“在本市购房居住(自有住房),住房在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的,每满一年积10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15分;住房在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的,每满一年积12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25分;住房在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的,每满一年积12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25分;住房在滨海新区的,每满一年积15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30分。”
对于本次政策调整的依据,通知显示,一是落实《“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中“完善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的超大特大城市积分落户政策,精简积分项目,确保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鼓励取消年度落户名额限制。”要求,进一步扩大居住证积分落户规模。
二是依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调整”的规定,为缩短在天津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居住人员的积分落户年限,进一步完善居住证积分指标中“自有住房”左边加分右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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