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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积分计划生育证明
第二章《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人条件一、政策依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二、申请人条件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可以申请积分。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可通过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满足标准分值(120分)的人员可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申请。3、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本市各受理点地址及咨询电话请查询本网站相关内容。《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的个人书面材料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积分申请材料均须核对原件,留复印件。一、基本材料:1、单位人事专员介绍信、身份证;2、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3、《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4、持证人有效身份证件;5、持证人户籍证明;6、一年期及以上的劳动合同;7、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积分材料:1、学历、学位证书外学历学位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2、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的聘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用人单位所聘岗位与专业、工种需相符;需要注册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需注册并在有效注册期内;在外省市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复评或验证的,视同在本市获得;国家级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行业特有的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相关国有大企业提供的,予以认可;其他单位提供的,需提请设在本市的鉴定机构予以验证。通过考试取得的职称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应提供《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通过评审取得的职称资格,应有评审表。3、最近6个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4、配偶为本市户籍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户口簿;5、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积分所需材料:持证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的纳税明细;用人单位出具的最近连续3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名单;6、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上海市居住证》增加同住人信息以下手续需由聘用单位人事专员凭单位介绍信、人事专员身份证原件进行申报,其他单位及个人不能申报:档案不在闸北人才服务中心,请提前开好存档证明。办理时必须本人和人事专员同时到场。增加同住人信息应在居住证有效期内提出申请,需提供居住证持有人身份证及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除此以外:同住配偶材料:1、持证人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持证人配偶外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持证人配偶为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持证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同住子女材料:1、持证人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持证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同住子女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同住子女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其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5、同住子女外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同住子女为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同住子女满16周岁以上的,需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学籍证明或学籍卡原件及复印件。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各区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第五条《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左边加分右边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第六条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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